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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这也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有趣现象———成果更多地发表在非法学领域。
在宪法体制运行过程中,经由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公民自发遵守法律,都会产生相应的公民义务,但其本质上与公民权利是一致的。在逻辑上,审判责任制的目标在于保障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
在制度结构上,围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展开的责任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不应是追责,而应是作为责任前提和基础的审判权职责界分,即以责任来祛除职权独立行使的外在干扰。(一)从错案标准到职权标准 责任与职责相对应,因此审判责任制对应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一职责。对此规范元点的宪法解释,揭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整体逻辑、步骤次序和路径安排。在此背景下,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就有可能异化为责任推卸机制,裁判者不幸变成责任兜底者。在这个意义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制度就是责任制的内在构成。
与此同时,由于司法腐败与审判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必要建立审判监督体系与监委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全覆盖的监督体系,这构成审判责任制体制安排的重点。一方面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提前介入这一政策与法律的矛盾,以合宪性审查尝试消除政策与法律的抵牾。虽然《海洋基本法》是一部涉海的综合性法律,但其代表的意义和作用需要将外交部、国防部等不同部门的决策功能进行综合发挥,以期获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效果。
《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从定位的渠道角度分析,有着二元性的特点。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南海国家,始终面临着是合纵还是连横的选择。除此之外,在我国南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海洋科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等领域,可以与争端国开展合作与共同开发。未来涉及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南北极资源开发等海洋新领域问题时,过于强势的《海洋基本法》定位会削弱我国参与新兴海洋国际规则制定时的谈判空间。
《海洋基本法》在定位上需要促进我国目前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层融入,从法律层面做到为军民融合提供法律平台和支持。《海洋基本法》作为统领性的涉海法律,其定位还应当契合我国目前的时代战略。
四、结语 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海洋强国战略作为我国主动性的向海战略,必然引发涉海活动的增多和海洋意识的改变,这些活动又必然会产生和引起大量的需要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按照《全国科技兴海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我国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将超过55%。为了应对跟中国发生的不断的争议,日本出台了《海洋基本法》,并积极完善。
未来是属于海洋的世纪。[1]其出台的直接原因,乃是中日在东海的春晓油气资源争端。同时,我国的海洋发展需求也推动了战略出台。共享与合作意愿的表达同我国所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海洋领域争端解决模式相契合。
定位渠道方面,《海洋基本法》应从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两种途径加以定位,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分工,其中应以后者发挥作用为主,前者提供总结辅助和方向把控。扩大化、国际化的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过度解读,招致不必要的国际道义指责。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关注的是《海洋基本法》的方向与立意,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则更关注该法所建立的秩序本身应当呈现和表达的法律化。《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中释放和平崛起的信号,不仅可以为我国的海洋战略实现赢得国际舆论,更多的是为该法的延续性、为该法长远地发挥作用打下基础,避免因过于单一的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定位而限制对未来国际海洋问题的参与度。
《海洋基本法》的出台,可以整合涉海法律问题,加强不同领域的涉海学术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和跨界合作,提高研究效率。《海洋基本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其扎根的土壤始终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海洋发展和实践。在《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中,共享与合作意愿的表达虽然十分必要,但共享与合作是建立在主权在我这一前提基础之上的。《海洋基本法》既有综合性、全面性的功能需求,又有指向性、引导性的思想需求,需要各个部门内部的顶层决策机构来加以配合。预先设计的模式和定位在整个法律建构的秩序中仅仅是一个小的部分,而个体差异则可以增强群体合作的力量,避免顶层设计模式带来的对整个秩序系统认知模式的偏差和盲点。因此,强调尊重国际法和维护地区和平责任,并不属于战略性示弱,而是软性地保护我国的核心利益,即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资源开发权益。
在《海洋基本法》定位上,我国也应致力于实现《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做《联合国宪章》的坚定拥护者。英国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在于通过提高综合管理和统筹能力,对本国管辖海域和周边海域的海洋资源实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适当借鉴英国的海洋基本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经艰难,虽然在1982年获得通过,但是其遗留的待定问题仍然为海洋斗争留下了导火线。
其定位契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内容,是对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也是特色化我国法律的体现。我国的海洋战略与西方所指的海洋军事战略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大战略的概念,立足于基本国情,体现出国家利益的整体性和长远打算,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未来发展的大战略。
每个国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时,都需要有善邻意识。后者更重视个人和局部在《海洋基本法》形成秩序过程中的自发性和潜力性:在《海洋基本法》构建中,通过大量个体和局部的知觉而被经验的涉海法律关系和涉海实践有其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需要通过扩大参与度来加以深化。由于《海洋基本法》的庞大性与复杂性,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很难实现对《海洋基本法》所要建构秩序内容本身的准确掌控。越南2013年出台《越南海洋法》作为本国的海洋基本法,其背景是与我国在南海油气资源问题上的争端。
对于我国的海洋权益,《海洋基本法》应建立一套实现海洋战略的中国式的、和平的法律表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对的是我国南海这一海洋争端复杂的海域。
《联合国宪章》第74条中明确了善邻原则,这个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形成的善邻关系决议中得到确定,从而成为了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英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本国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海域根据海洋生态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需求来加强内部合作,联邦政府负责各个海域海洋政策的落实。
就军民融合战略而言,围绕军民两用技术转化的产业化,必然会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国家战略的实现不应仅仅是一个国策或口号,《海洋基本法》的内容需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具体需求,并对其走向进行把握。
我国这种主张和意愿,不仅契合了联合国宗旨,也与海洋争端所应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态度相一致。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并不是为了在海洋竞争中争霸,也不会压制其他国家的和平发展。从域外制度借鉴视角分析,目前已经出台海洋基本法的国家,其出台该法的主要背景和直接原因都是需要将其作为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主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是顶层决策部门的掌舵,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则是大量个体在实践和认知中不断修正提高的汇聚。
《海洋基本法》作为一部涉海的综合性法律,其定位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研究。尽管多次强调这样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和平理念,但我国仍然在国际上受到一些质疑和警惕,尤其是美国所谓的重返亚洲计划和遏制中国、包围中国的战略,其实质是不认可我国的发展之路为和平崛起。
随着人口膨胀和传统能源的日益消耗,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必定越来越激烈。信息技术的发展拉大了国与国之间的差距。
为此,定位上有必要释放和平崛起的信号。海洋环境污染中有来自陆地源的污染、海上事故的污染、海上倾倒源的污染以及海底开发活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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